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破產人的財產和收入攤還。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破產人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破產人也必須通知受託人破產人的收入,以便受託人進行上述的評估。
破產是債務解決方案的一種形式。申請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主要適用於那些債務狀況較嚴重,並且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還清債務的人,但有哪些破產好處及壞處需要注意?
然後,申請人需就所遞交的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程序。
[ 嚴正聲明 ] 鑑於近日發現有來歷不明人士冒充本協會,藉此聯絡其他人士並進行行騙,本協會認為事態嚴重。
當自行提交或由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後,香港原訟法庭可針對破產人頒布破產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從業員可被委任為破產案受託人,負責處理個案。
破產人毋須再為巨債擔心,錢債官司會停頓、民事訴訟的討債行動亦會因破產條例遭凍結,即時舒緩破產人因無力還款而承擔的精神壓力。
申請破產成功後,破產人絕對需面臨種種後果,甚或影響未來幾年至幾十年的日常生活。
重整或债务重组:破产者在债权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监督下可继续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破产者可以请求减免某些无力履行的债务或契約,或者改变偿还方式,并给出继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计划。如果债权人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则破产者有可能重新恢复经营,否则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在许多情况下,允许仍有盈利潜力的企业继续经营可能会获得比单纯拍卖其资产更多的收益,从而使破产者和债权人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有时,这也被称作破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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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申請破產絕非小事,必須慎重考慮。欠債人可從以下三個角度作考量,以衡量是否申請。
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及聲請人,應另以通知書記明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送達之。
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如果借貸者其實一直都乖乖還款,證明有能力還債,只是因為突發情況,如突然失業、受傷或染病無法工作、因故被凍結資產等,才會拖數甚至破產,那即使曾簽署承諾不申請破產,亦可成為抗辯理由,未必會構成欺詐。